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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0********,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畜牧场**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6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加油站南4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拖拉机尾部追尾相撞,致使车辆损坏,王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齐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69.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白某没、张某某、裴某某的证言;

3.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4.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胜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册叁拾伍页、贰册陆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卷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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