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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镇,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队**排**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2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草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园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慧

检察官助理:慕利锋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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