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镇,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队**排**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陕K****2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草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锦园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6.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慧
检察官助理:慕利锋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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