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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人,家住湖南省**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3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黄付公路37KM处时,被高安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齐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13mg/l00ml,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0309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0.23mg/100ml。

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晋东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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