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8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初中,务工人员,住江苏省丹阳市**镇**酒楼(户籍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于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东头港,许某某的暂住地出发,后沿丹阳市界司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该道路新桥红江小区路口处时,与沿界司线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通过该路口的朱某某驾驶的苏LH****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齐某某酒后驾驶,遂将其带至丹阳市后巷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齐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责。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110接警记录、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4.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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