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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包头市青山区**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小区****号,现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U****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文化路与赛汗路交叉口,再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在路口停驶等信号灯王某某驾驶的蒙BT****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齐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经交通部门认定,齐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齐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0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包公交鉴(酒检)字【2019】312947号血中乙醇检验报告,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2666号,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青山区大队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包公通(青)毒检字(2019)8号;

5. 勘验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检车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电话13948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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