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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3********,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天津**有限公司**职务,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号**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C****1号沃尔沃牌小型轿车,自本市东丽区先锋路炭火烤羊腿饭店出发,沿先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跃进路左转,后沿跃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贵庄铁路地道口北侧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1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波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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