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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园**园**委**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4月9日被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R号红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北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堤头镇政府旁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西堤头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纠正违法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电话号码:1830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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