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20时56分许,齐某某醉酒后驾驶蒙G******号小型轿车沿大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8km加480m时与前方同向停在路边于某某驾驶的辽J******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至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9年06月26日收到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3.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警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凤丽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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