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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75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萧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齐某某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证吊销期间仍驾驶小型轿车,于2020年8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六百元。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14分,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牌号为皖F*****的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鹰山路与黎苑路交口到鹰山路与人民路交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纠,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8日21时41分,齐某某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期间,再次驾驶皖F*****灰色朗逸牌小型轿车,在淮北市相山区相山路桂苑路交口至南黎路路段再次被淮北市交警一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5mg/100ml,因其驾驶证为吊销状态,遂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于2020年8月25日对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小型轿车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并送至淮北市行政拘留所执行(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岩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二张、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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