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村**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8年8月4日16时20分,驾驶无牌白色道爵牌电动四轮车,沿单县*****门口的**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至该**路与**路交叉路口时,与沿***自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后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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