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4日15时许,齐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去国道303的柏油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距国道303公路约一公里远的**公司门口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检测结果: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72mg/100ml

犯罪嫌疑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程

2020年4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