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9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甘孜藏族自治州**支队**中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1时17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高新区天久北巷8号“蓉城假日酒店”出发,行驶至高新区府城大道与科华南路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停在道路中间睡着,后被交警六分局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齐某某进行现场检测,结果为204mg/100ml;后经提取其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89.0mg/100ml,齐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齐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1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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