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9****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国道鱼馆饭店出发驶往**村**路**号,行驶至**村**路**号路段时,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天怡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住原处候审(1896801****)。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光盘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