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延长至2020年4月1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州区理工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盛世欧景门前路段时,先后与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HS****号小型客车、陆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甘HD****号小型面包车发生刮蹭,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7月2日经甘肃申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6.02mg/100ml。2019年7月11日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驾驶人吴某某、陆某某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刑。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在一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康
(院印)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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