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住冷水滩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冷水滩区凤凰路歌轩ktv前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其有醉酒驾驶的嫌疑,经抽血检验,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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