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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870号

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1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齐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苏E1****小型轿车沿昆山市开发区新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景王路路口左转弯时,与景王路北侧垃圾桶发生碰撞,在被查处时找人顶包。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邓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丽娜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鲁山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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