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排**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乡**村**排**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沿廊坊市广阳区大枣林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操作不当与郭某某停放在路东侧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相撞,后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因惯性又与张某某停放在路东侧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某、张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8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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