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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从深州市大寺庄村行驶至深州市东阳台村西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 杨丽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住深州市**乡**村**号;

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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