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黄骅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0日0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新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信誉楼大街交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等待信号灯的付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越野客车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调查认定,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闫文成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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