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住老河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持B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浙B****D**牌小型面包车,从襄阳市**镇往襄阳市**行驶,行至**大道出口上桥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为149.4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襄阳市中心医院东津院区抽血送检。
2020年6月8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111.4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志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居住于老河口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96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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