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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由道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道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17时,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湘M*****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何某某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道县寿雁镇高枧村路段时,与廖某某陪同学员驾驶的教练车相撞,造成被告人齐某某与搭乘的何某某受伤,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齐某某是醉酒驾驶。经鉴定: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 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好英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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