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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E*****号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至莫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民中附近时,被莫旗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齐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9mg/100ml。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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