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蒙E*****号灰色东风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至莫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大街民中附近时,被莫旗交巡警大队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齐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9mg/100ml。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检察官助理:敖雪慧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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