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鲁J**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达旗X6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3公里加185米处时,驶入逆向与沿达旗X64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梁某某驾驶的蒙K**号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K**挂号蒙凯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齐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对齐某某抽血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为282.074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小兰
检察员:李 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