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南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街**街**号,现住址**县**镇**村,工作单位:**县**发展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齐某甲驾驶牌号鲁******的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经过**路**超市附近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湖新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5mg/100ml,随即在现场由医务人员对齐某甲提取血样,并依法送检。根据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济)公(刑)鉴(酒精)字【2019】5608号检验报告,从齐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3mg/100ml。
被告人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嫌疑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起诉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月森
2020年4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9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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