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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17时50分,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在306省道乐平市浯口镇浯口街地段,与蔡某某驾驶的赣******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齐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99mg/100ml。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协议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同时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华俊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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