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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村*组*号,现住宝丰县*小区*单元*楼,无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宝丰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际门前路段时,看到执勤民警在查酒驾,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车辆停靠后下车逃跑,逃跑过程中摔倒,后被宝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抓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许昌建安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霞

检察官助理:刘伟涛

2020年12月28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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