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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荣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人,现租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楼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永安南路由北南行,行至永安**路**路**路牙石与王某某经营的龙凤祥医药连锁门市房墙面相撞,致门市房墙面、路边树木、大理石及车辆损坏,被告人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8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赔偿了荣成市石岛管理区园林管理处和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荣成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证明、收据、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视听资料说明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琼

2021年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租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号楼*单元*楼西,联系电话1386351****。

2.随文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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