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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普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村**号,现住广西田东县****。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08分,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R****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东宁西路段被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结论;4、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联系电话:1583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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