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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10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地铁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公交地铁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冀B****(冀B7***挂)号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货运车,沿连霍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G30线3578千米+900米(乌拉泊公安检查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将被告人齐某某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新燕

书记员:张靖婉

2020年01月22日 

附:1. 被告人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贰册、起诉书、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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