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19〕25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4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被告人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沛县大王庄警务室处时,被沛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遂将其带至沛县中医院并抽取血液。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齐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8.1mg/100ml血,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齐某某供述;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立群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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