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齐某某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3********汉族,泰州市人,大专文化,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泰州市姜堰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泰州市姜堰区**镇**路**号。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齐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邓凯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5月3日22时15分,醉酒后驾驶苏M****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市姜堰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北侧**针织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夏某某赵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分别驾驶的二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被害人夏某某赵某某受伤,被告人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齐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夏某某赵某某二人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963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凌某某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7.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等;

8.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道路监控录像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伟

检察官助理:丁建进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