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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2********,汉族,大学本科,单位:昌黎县****中学,职业: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昌黎县****中学职工宿舍。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冀C1****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昌黎县**大街与*8路交叉口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郭某某、陈某某查获。经抚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4.90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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