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京******小型轿车沿本市仁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范阳金店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被告人齐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0.40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凭证等书证、涿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洪萌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住涿州市**街**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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