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号牌为冀J*****型轿车行驶至兴贸街处时,被民警查扣。经黄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6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检察官助理:赫庆晓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住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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