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45岁,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现住址淄博市临淄区**,因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临淄区人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0时06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明锐”牌小型轿车,顺临淄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抓获、查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齐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长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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