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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3日0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陕A****2小轿车从高陵区**字行驶至****商业街找人未果,与一商铺的人发生冲突被辖区派出所民警查获其有危险驾驶嫌疑,将其移交至高陵分局交警大队。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849号意见书鉴定,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16.03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程序性法律文书、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查询、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849号鉴定意见书;4.告知笔录;5.现场查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醇浓度达到216.0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进行判处。

此致

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居住于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

2.案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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