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4********,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济南轻骑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汤原县**镇胜利街行驶,行驶至京抚路与胜利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被害人白某某驾驶的黑D****8号大众牌出租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齐某某受伤。经酒精含量检测: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臣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已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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