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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合同诈骗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经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委**组**号),2019年7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同年6月30日被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齐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王某某(男,38岁)以每月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在哈尔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玛莎拉蒂轿车(牌照号为黑E****Y),2020年4月23日,齐某某在沈阳市以39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沈阳市**二手车行孙某某,收取首付款12万元,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玛莎拉蒂轿车价值47万元。

2、2020年3月份,齐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以每月1万元的价格,在哈尔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路虎览胜SUV(牌照号为黑E****H),2020年4月27日,齐某某在沈阳市以71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沈阳市**二手车行孙某某,收取首付款26万元,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路虎览胜SUV价值85万元。

3、2020年1月份,齐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以每月1万元的价格,在哈尔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丰田霸道(牌照号为黑A****5),2020年5月11日,齐某某在沈阳市以5万元价格将该车抵押给沈阳市**二手车老板胡某某,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丰田霸道越野车价值33万元。

4、2020年5月12日,齐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以每月0.7万元的价格,在哈尔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本田雅阁十代轿车(牌照号为黑A****F),2020年5月15日,齐某某在望奎县以15.2万元价格将该车卖给明水县**二手车行老板杨某某,收取首付款9.2万元,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田雅阁十代轿车价值人民币18.4031万元。

5、2020年5月21日,齐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以租六天0.2万元的价格,在哈尔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牌照号为黑A****9),2020年5月22日,齐某某在明水县迎春乡道口商量将该车卖给明水县二手车行老板杨某某时,被杨某某发现该车为租赁车辆后报警,齐某某被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抓获。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奥迪A6L轿车价值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

2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笑臣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共577页,光盘叁张。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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