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56********,汉族,初中文化,平煤集团**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自建房**栋**户,无前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元宝山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山给其儿子上坟烧纸时,过失导致赤峰平煤投资有限公司林业处林地着火,引发火灾。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齐某某及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并积极参与救火。经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元宝山区分局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269.66亩,全部为有林地。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过火后没有造成树木死亡,树木价值没有损失。
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承担灭火产生的费用,并取得赤峰平煤投资有限公司林业处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过失引发林地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69.66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火灾发生后,被告人齐某某积极救火并及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飞
检察官助理:杨丽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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