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49********,汉族,小学,农民,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辽阳县**镇**村**里烧荒时不慎引发山火。2015年4月28日,经辽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现场鉴定,过火面积5.06公顷,系有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证实、赔偿协议;
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烧荒时不慎引发山火,过火有林地面积5.0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杰
秦 学
2015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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