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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南皮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018年11月16日12时39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白色面包车行驶至南皮县南环路与安顺大街交叉路口时,南皮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迟某某正带领交警队协警赵某某等人执行沧州市公安局反恐演练任务,协警赵某某向被告人齐某某出示停车手势,被告人齐某某没有听从指挥,而是加大油门强行闯卡逃离现场。在闯卡过程中造成协警赵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陈述;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树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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