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镇**村**庄**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外逃,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晚,在新野县**镇**路口处,被告人齐**因感情纠纷持菜刀将被害人陈**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体表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并于2019年3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华范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齐**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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