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齐某某,绰号:“小二”,“老二”,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88********,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村人,群众,农民。2014年2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博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19年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博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5日晚,被告人齐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到博野县“**”小区工地,驱赶该工地的门卫,将停放在工地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砸坏,并将王某甲、王某乙打伤。经博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博野县物价局价格鉴证中心鉴证,五菱面包车被损坏价值8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丽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博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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