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7日22时30分许,在定兴县**饭店门口,闫某甲(另案处理)酒后无故与赵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经人劝阻后,闫某甲等人离开,后闫某甲又借故赵某某等人对其辱骂返回现场,与赵某某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齐某甲伙同闫某甲、田某某(另案处理)、闫某乙(另案处理)、姬某某(另案处理)、齐某乙(另案处理)对赵某某、韩某某、王某甲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司法医学鉴定,赵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照片说明、破案及抓获经过、关于齐某甲未到案的情况说明、关于王某甲、韩某某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五菱牌小型汽车详细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路东派出所证明、村委会证明等书证;证人韩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闫某甲、田某某、闫某乙、姬某某、齐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定兴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甲目无国法伙同闫某甲等人,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杰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