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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镇**村**号(户籍地天台县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通过购买曙光棋牌软件钻石,在闲聊APP“开化交流”群中,组织群成员在曙光平台其开设游戏房间内,以“麻将”、“双扣”形式赌博。齐某某以收取房费的方式向赢家抽头获利。其间,玩家向齐某某发送房费计人民币1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自动投案并退出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一只、退出赃款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情况等;

3.证人张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闲聊APP后台服务器数据、涉案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2.移送检察卷一册(电子);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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