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大学本科,个体经商,现住霸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齐某某担任霸州市**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拖欠李某甲、娄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四十余名工人劳动报酬八十余万元。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2月6日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发放工人工资。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到霸州市公安局东段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工人工资部分已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娄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霸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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