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63********,汉族,务工,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胜芳镇,捕前住霸州市**镇**家具厂。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齐某某经营霸州市**家具厂期间,拖欠刘某某、张某某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13173元。2019年9月20日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齐某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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