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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05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宇龙社区**委**组。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5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2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街道办荣泰河庭二期东门的麻将室内与被害人闵某某和徐某某等人一起打牌。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闵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齐某某用手拍打被害人闵某某的头部,并用力按压被害人闵某某的头颈部,致其右膝盖跪地受伤,被告人齐某某则逃离现场。经坚定,被害人闵某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5日,被告人齐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闵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病历资料等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随案移送;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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