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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江县人,现住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在律师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9时许,在青州市旭馨园建设工地,被告人齐某某的妻子与李某某因拿木方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齐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手将其推倒在地、用脚踢其腹部,致李某某左侧第6、7、8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民事赔偿未处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岳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青州市公安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天翼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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