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8********,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现住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4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齐某某在黑山县**镇**村王某甲家中,与王某乙、王某甲一同饮酒时,齐某某与王某乙因之前工作问题发生争吵,随后齐某某使用拳头击打王某乙面部,将王某乙击倒,后用脚踢王某乙胸部,致使王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左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液气胸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齐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1年1月7日9时,被告人齐某某被传唤至黑山县公安局,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协议书、黑山县仁和医院病志、**镇中心医院病志;2.证人证言: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齐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福利
检察官助理:李相民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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